44、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市级报纸、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要开辟公益性专版、专栏,发布鼓励、搀扶创业的政策和信息,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培育选树提高前辈典型,培育传播创业文化,弘扬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激发社会创业激情。

  43、加大搀扶创业投入,除现行创业搀扶政策铺排的支出外,市、区县政府应在每年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中铺排搀扶创业促进就业资金,用于开展创业搀扶工作。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分要整合各类创业搀扶资金,进步资金使用效率,并通过搀扶创业,更好地带动就业。

  42、建立相关统计信息轨制,全面、及时反映全市和区县鼓励和搀扶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决议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41、强化各级各有关部分责任,把鼓励和搀扶南京大学生公寓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分的年度考核目标。市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财政、人事、科技、物价、市容、房管、民政、人行南京营管部等部分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集团,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检查,当真落实各项鼓励和搀扶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措施,为初始型自主创业职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治理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

  40、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分应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适合的创业小型项目,并优先、免费推荐给本市初始型自主创业职员,引导其开展自主创业和家庭型创业。对创业项目推荐方及创业中介服务机构,按《关于印发〈南京市“1118”创业项目运作和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劳社职培〔2004〕4号)的有关划定给予补贴。

  39、加强公共、民办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的质量评估,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考核,给予相应的南京大学生求职公寓创业指导和培训经费补贴。

  38、鼓励各类资本介入创业载体建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职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政府给予适当搀扶。

  37、区县政府应充分运用各类资源,引导、鼓励新办商业市场将其经营摊位,按一定比例优先优惠铺排给初始型自主创业职员。

  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36、对安顿残疾人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划定前提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5、对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科技职员领办、创办或具有较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的前3年,通过对创业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搀扶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34、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贸易零售企业,凡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分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承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33、为安顿自主择业的戎行改行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顿南京求职公寓自主择业的戎行改行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2、对为安顿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顿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3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顿城镇下岗失业职员超过企业从业职员总数60%(含6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顿下岗失业职员占企业原从业职员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0、就业难题职员被各类初始型自主创业实体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招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的,招用企业仍可按划定继承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收费减免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搀扶政策。

  29、纳税人同时符合再就业政策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一项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

  28、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难题职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27、加大对初始创业者的融资搀扶,在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中铺排200万元,用于融资补贴。担保公司对初始创业者的担保费按1%收取,不足2%的部门由基金津贴。

  26、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在原有微利行业的基础上,选择工艺品零售、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租赁服务、个体运输、园林绿化、服装鞋帽加工制造、种植、养殖等符合政府工业导向、适合被列为搀扶初始型创业者创业的行业,按划定给予财政贴息。

  25、在劳动保障基层所、站现有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基础上,在人事部分增设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对初始型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按照现有政策审核推荐贷款,利便大中专毕业生获得创业资金。

  24、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下岗失业职员、城镇复员改行退役军人和城镇新生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经费或活动资金不足的,以及符合前提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现有政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四、拓展融资渠道

  23、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区县残联审核,由区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津贴。

  22、实施“千名初始创业者培训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对搀扶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对象中具备一定职业技能和创业愿望的职员开展创业培训,可根据培训合格率、成功创业率,由市、区县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详细办法另行制定。

  21、本市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难题群体,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 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0、本市“低保”就业难题职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糊口保障尺度1.5倍、但高于当地最低糊口保障尺度的,留存最低糊口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第7个月退出保障;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糊口保障尺度1.5倍以上的,留存最低糊口保障待遇3个月不变,第4个月退出保障。

  19、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职员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职员户籍,分别由市、县(区)承担。

  18、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难题职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划定前提的,按照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施展财政引导效应

  17、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政府划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16、单位、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指种植、养殖、林业、牧业、水工业出产的各种动植物的低级产品。

  1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出产,享有著作权且经认定的软件产品,享受超3%税负退还增值税政策。

  进步营业税起征点,定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14、进步增值税定期纳税的起征点,个人、个体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13、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推拿、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0、从事个体经营的戎行改行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划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其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技术交易合同经科技主管部分认定后,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存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9、对开展自主创业及家庭型创业的新生劳动力,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对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职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推拿、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7、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办个体工商户,自工商部分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治理类收费项目。

  6、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分注册登记的日期是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工商部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治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细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职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划定执行。

  5、下岗失业职员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职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的划定,免收属于治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实施税费减免

  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实施。

  4、答应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及法律法规答应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出资额,经社会专门机构评估后,可由投资方协商商定,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是货泉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自主创业的搀扶对象申办私营企业,股东为本市郊县天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于正当经营的农村活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夫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活动商贩不再进行工商登记。

  2、除法律法规另有划定外,自主创业的搀扶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除法律法规另有划定外,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门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本通知所称初始型自主创业,是指搀扶对象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宁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首次实现自主创业的实践流动。

  1、在法律、法规许可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流动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职员、复转军人、新生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零就业家庭”职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难题职员,均为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的搀扶对象。

一、培育自主创业主体